样板房不作为装修验收标准,买车要到指定保险机构投保,物业管理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这些都涉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公示发布了我省2018年至2019年度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据悉,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订立行为,我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19年11月结束,时间持续一整年。
截至目前统计数据,此次专项行动共受理消费者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317次,下达行政建议书774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3份,行政指导完善合同文本1417份,行政指导修改合同格式条款70543条(次);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3件,收缴罚没款66万元。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江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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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买方确认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其违法行为。买方按生产厂家出厂标准验收车辆,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如外观、漆面、内饰等检查完好无损,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等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对于车辆的质量问题,交车时的验收仅限于对车辆表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检查,而大部分的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
该条款约定,买方不能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销售者以交车时验收合格为由,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这些约定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汽车质量保障责任,减轻免除了销售者的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霸王条款2: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买方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的,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该条约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在限定的金融保险产品提供商申请服务,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霸王条款3: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均不作为本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无关。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发出的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该条款的约定,与上述法规相抵触,系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经营义务。
霸王条款4:在提交鉴定时,应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买方预先支付所需的鉴定费用。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该条款约定,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买方预先支付所需的鉴定费用,违反了上述规定,免除了出卖人自身责任,加重了买受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