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00万元为乡亲们村中造城”的大胆构想,将云南富豪夏耀周推到了舆论的前沿。按照夏耀周的计划,他所在的云南高寒山区通南铺村将成为当地第一个“村中城市”,城市建成后,村里141户村民将洗脚上田告别传统农村生活——男子进矿上班,妇女到农庄工作,每户居民还将拥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欧式联排别墅。大家将像城里人一样,在自己的小区里逛超市、享受文化娱乐和医疗保健,全村70岁以上的老人进行集中赡养,所有适龄儿童享受全免费教育。
不过,对于这项宏伟的计划,当地人并非全部赞同和拥护,有人甚至质疑夏耀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挖煤发家
“要了解夏耀周,最好在旧堡下车”。当地一位妇女告诉记者,夏的出生地和现在的办公地都是旧堡村。
旧堡村村支书夏庭钊与夏耀周是堂兄弟,他对夏耀周的财富之路颇为熟稔。在夏庭钊看来,夏耀周早年的磨难是他后来成功的关键。今年44岁的夏耀周是家中的长子,早早地接过了家庭重担。“那个时候山区穷,一年的粮食往往半年就吃完了”,夏庭钊说,夏耀周16岁时就下井挖煤,17岁拜一名四川木匠为师当学徒,19岁出师闯昭通。即便如此,他也没能使全家过上富足的日子。
1982年,一个小煤窑主将他经营不善的煤矿以几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夏耀周,从此,也改变了夏耀周的人生。
3000万元造“村中城”
沿着旧堡子村委会所在的小街往宣威方向车行20分钟左右,便到了通南铺村。
在矿上值班的马朝银说,这里就是夏老板即将投入巨资建设的居民小区。根据规划,小区占地60亩,将建成120套240间钢混结构联排别墅,未来的小区内有公共厕所、商品市场、文化娱乐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还将建设一个老年活动中心,集中赡养全村70岁以上的老人。
这座“村中城”所需建设资金先由夏耀周的秦家地煤矿垫付,群众的建房款按照成本价结算,在保证群众生活开支的情况下,从煤矿上班人员的工资和土地入股的分红资金中逐月扣除。农户现有的住房,按质论价,统一补偿,统一拆除。
望着如今已长上部分杂草的老宅基地,村民代正泽有些狐疑:“夏老板征了我们的地,拆了我们的房子,我们变成了失地农民,今后真正怎么样还不知道”。
相比村民的疑虑,夏耀周显然信心十足,他早在2005年初就召集旧堡村全体村民开议,提出用企业的资金作保障,对农民的土地采取先租用后入股的方式,把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集约化生产。
夏耀周的基本想法是,第一步,租用。对全村的1160亩土地进行丈量和分类,按照一等地每年每亩480元、二等地450元的标准,由煤矿付给租金,统一组织生产,集中发展种植、养殖业,租期3年;第二步,土地入股。产生效益后,农户按照土地面积入股参与经营,辅之以工资制度等措施,风险由煤矿承担。
2005年末,夏耀周聘请省里的专家对土地进行规划,其中开办果园500亩、蔬菜基地200亩、饲料基地200亩,建年出栏生猪15000头、出栏肉牛600头和出栏肉羊3000头的养殖场各一个,计划建年产4万吨的饲料加工厂和酒厂各一个。全部项目建成后,1160亩土地每年可产效益800万元到1000万元,与单户生产相比,经济效益可提高10倍以上。
两年多过去后,夏耀周的上述规划有一部分已经变成了现实,养猪场今年已经开始产生效益,果园基本成形。作为村中小城的重要部分,居民小区的建设,则刚刚经历征地拆迁和平整土地的工作。根据测算,夏耀周用于实现上述规划的资金将超过3000万元。
在争议中前行
2007年10月上旬,云南当地媒体报道了夏耀周3000万建城的行为,立即引起了广泛议论,有人甚至质疑夏耀周“别有用心”。
一个村民说:“他只是给我们建几栋房子,叫我们去他的工厂上班,就白要了我们的土地,光我们的地基就值多少钱?”当记者将此话转述给夏耀周时,他说:“这主要是人心太复杂。我实实在在地给老百姓办点事,现在还有人怀疑。其实,该我拿的钱,一分不差地拿出来了。”
有人怀疑夏的动机和背后可能存在更大的企图,夏耀周说:“我想领着大家一起富裕,但有人怀疑我,我还怀疑他呢,我觉得他们的思想不行!”
交锋到最后,“境界不同”成为了夏耀周的唯一答案。
当地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些争议。宣威市农林局孔令培副局长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民的宅基地如此置换合理合法。孔令培评价说:“夏耀周的可贵之处,就是企业家出面而不是政府出面干这件事情。现在的议论说到底,是因为是一些企业家以个人的方式在做这些事情,所以引发各种猜测和质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朱秋莲认为,“造城”梦是夏耀周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行为,也是先富起来者回报社会的方式,对于社会而言,这一积极行为值得提倡和推广,因为它符合和谐社会“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精神。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光教授认为,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转工是一个趋势,土地集约使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夏耀周的开发方式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值得推行。“夏耀周的行为体现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价值观。”李光说。
(摘自《法制周报》王海平 邓益辉/文)
纪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