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林业

兰溪 出台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3月4日,兰溪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兰溪市野外用火管理理办法》。《办法》规定,全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森林禁火期为四级以上(含四级)高火险天气和冬至、元旦、春节至元宵、清明(4月2日-4月12日)等重点节假日。《办法》要求,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野外用火管理区域的人员必须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烧山驱兽;玩火取乐和在乘坐交通公具时向外丢弃火种。《办法》强调,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必须按规定报批,并落实好防范措施;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必须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办法》指出,镇(乡)、街道、村委会应加强对无责任能力的老人、小孩以及限制责任能力的痴呆人管控。要严格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火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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