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村经济联合社与任某签订了租赁房屋协议,由任某租赁该村一处房屋,租期从2003年10月10日起到2006年10月9日止,年租金3.3万元。当初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签协议时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11月底前付清,可到去年年底时,任某还有4.6万元租金未付。于是,该经济联合社起诉要求任某支付拖欠的租金4.6万元。任某则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之所以对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殊规定,是为了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充分发挥租赁物的经济效益。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根据协议,租金应在2005年11月底之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未付租金,原告应在2006年11月底之前向法院起诉。可原告直到2007年底才向法院起诉,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
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开声祥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