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高高兴兴出门旅游,谁知半道上由于车辆剧烈颠簸而受伤,导致脊椎骨爆裂。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案。
应某家住永康芝英街道。今年3月,为了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她所在村的老年协会组织村里的老年人外出旅游,并与武义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行程为桐庐瑶琳仙境一日游。3月16日,一行40人坐着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出发了。不料,途中由于路面高低不平,车辆剧烈颠簸,导致最后一排的应某,腰部与车座发生碰撞。经诊断,应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向大巴车主索赔无果后,应某又向旅行社提出了索赔请求,旅行社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应某将该旅行社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某是在被告组织旅游过程中因车辆剧烈颠簸而受伤,承运人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原告应某有选择这两方中的任意一方赔偿的权利。5月8日,永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应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童超 胡亮 潘仙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