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案例分析……

传授窃电技窍同样犯法领刑

  案例:2005年11月,农民汪某在外地打工期间,结识了当地无业人员任某。任某吹嘘自己是生产窃电器的专业户,只要在用电线路中接上窃电器,就能使电表倒转,所以倒卖这一“高新技术产品”可以赚大钱。在任某的怂恿下,汪某认为有利可图,便出资3000元从任某处购回窃电器10台。2006年2月,汪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电工杨某1台窃电器,并向其传授了窃电器的安装及使用方法。后汪某在外村兜售剩余窃电器时,经群众举报被抓获。法院依法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
  分析:所谓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使他人学会犯罪方法。《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汪某为了贪图私利,在向他人兜售窃电用具的同时,向他人详细讲解、示范窃电技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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