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新条例强调,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新条例强调,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新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还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或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