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全文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宅基地是指农户或农村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此次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再次重申要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另外,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将按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三个时间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