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案例分析……

恋爱关系破裂彩礼能否退还

  去年12月,韩某与女青年许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定亲当天,韩家给许家送去定亲彩礼现金1万元、黄金戒指1枚和其他礼品。今年5月份,韩某与许某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终止,韩某要求许某退还定亲彩礼,但遭拒绝。那么,许某收受的定亲彩礼是否应当全部退还呢?
  说法:韩家依照当地习俗在定亲日送给许某定亲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是以韩某与许某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为条件的。现在,韩某与许某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就是说明该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未成立,相应地,该赠与行为也未成立,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许某有义务退还韩家所送彩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许某拒绝退还,韩某可向法院起诉。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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