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10月8日发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对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进行规范。《办法》规定,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办法》规定,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划分所辖地(市)或县(市、区)号段,在公布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集中订制,分批验收,定向分发牌证,并建立分发档案。各市、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未取得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被取消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不得生产牌证。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