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的林老太,在儿子家住了几个月后,发现自己的承包地上莫明其妙地被堆了石料,村委会安排他人建起了房子。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前,台州市法院给了林老太一个公道的说法。
今年68岁的林老太是温岭市温峤镇某村村民。1999年2月,其丈夫(已病故)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1999年2月25日至2029年2月24日。林老太拿到承包地时,地上已种有一些果树,她承包后,又种了些果树,并搭建了临时房用于养猪。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林老太到承包地一看大吃一惊。她在儿子家住了仅几个月,承包地上的果树被砍了,临时房被拆了,地上堆满了水泥、砖头、石块、木料。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想起村干部上半年曾通知她到村委会领钱的事,林老太明白了。
原来,2002年6月,该村为落实新农村建设规划,召开了村两委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作出收回部分土地承包权的决议,有部分村民代表在决议上签字,但未报经镇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批准。
2003年2月,村里发出通知,要求林老太按决议将其中的0.6445亩承包地上的果树、建筑物等在2003年2月20日前清理完毕,再到村里领取补偿款。3月8日,林老太承包地上临时养猪房及果树被村里强制清理。
该村在平整了相关土地后,就安排其他村民建房。经有关部门审批,该土地上已建造了13间四层楼房,其中有部分楼房全部或部分建在林老太的承包地上。
林老太不满村委会的做法,至今未领取9159元的补偿费。
2004年以来,林老太就委托儿子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经当地法院终审裁判,撤销了温岭市政府批准林某等4户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叶某等6户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
之后,林老太又和村委会打起了这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官司。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经镇(乡)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批准。该村村委会擅自解除与林老太部分承包地的承包合同,显然构成违约。法院也作出判决:该村委会赔偿给林老太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日前,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判决后,主审法官就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何无法继续履行进行释明。原告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其中4户的行政审批手续,但其余7间房屋审批手续齐全,并已办理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事实上造成被告难以继续全部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如果强制将承包地返还给原告经营,势必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被告单方解除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已成事实,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承包地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先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