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台州市黄岩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其中明确:保留原村委会大楼(即大会堂房屋),同时将其作为文体室、老年人活动室。
2008年3月,该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卢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大会堂出租20年。除了两枚公章,协议上还有时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签名。次月底,该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同年7月,该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了表决,不同意出租大会堂。两个月后,村委会将卢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大会堂出租协议无效。
村委会诉称,王某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出租村集体所有的大会堂,该行为未经党支部、村委会集体商量决定,亦未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属无效。
卢某则以协议盖有公章为由,坚称协议合法有效。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大会堂系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对该大会堂的出租事关全体村民利益。
租赁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属村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由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王某虽以村“两委”名义出租村大会堂,但既未经村“两委”集体研究,也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双方据此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
(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