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3版:浙江海洋与渔业

规范行为 维护秩序 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 金茹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请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处有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三项法律的细化、补充
  [原文]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 2006年《浙江渔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省原来实施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就自动废止了,因此在渔业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法律上的空档。《办法》是结合浙江实际,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并参考了农业部颁发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决定》制订的,对上面三个法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具体化。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浙江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都要遵守本《办法》。
全国首创省内捕捞总量控制
  [原文]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数量,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总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解读] 确定全省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总量是我省在全国的首创。船网工具指标总量主要是指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过去只在全国范围内确定渔船和主机功率控制总量,各省之间则可以通过渔船买卖转移船网工具指标。我省制定该规定后,浙江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总量将被确定,一旦达到额定总量,就不能从外省转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实行该规定,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遏制捕捞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减轻我省的资源压力。
恢复了逐级管理的概念
  [原文] 跨省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解读] 过去为方便渔民,简化手续,在海洋捕捞渔船买卖管理上,取消了一些许多中间环节,如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只需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就直接上报。由于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实行逐级分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捕捞强度,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在此《办法》中,又提出了“逐级”管理的概念,如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必须经由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才能上报。
明确内陆水域捕捞强度控制的主体
  [原文]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的控制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 《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浙江渔业管理条例》又没有明确内陆水域捕捞由谁管理,本《办法》对内陆水域捕捞的管理主体进行了明确,要求内陆水域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的控制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具体核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跨省内陆水域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的控制则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特许捕捞证发放方式有变
  [原文] 特定渔区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随机产生等方式进行。
  [解读] 过去特定渔区特许捕捞证的核发透明度不够,容易产生矛盾。今后所有特定渔区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都将通过随机产生等方式进行,减少了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体现了立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捕捞许可证遗失后要及时补办
  [原文]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在回港后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解读] 过去,由于对补办捕捞许可证的时限没有作出规定,渔民遗失渔业捕捞许可证后,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拖延较长时间,才到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今后,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损坏后,持证人要在回港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要注明遗失的地点、时间和原因,并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渔业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捕捞许可证核发分权限
  [原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机功率44.1千瓦(60马力)以上未满183.8千瓦(250马力)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解读] 由省、市、县三级分权管理捕捞许可证的核发,这是浙江的又一大创新。过去,除600马力以上的拖网和围网由国家核发,60马力以下的渔船由县级核发,其余全部由省级核发,工作量大,渔民也不方便。现在分成三级:60马力以下的由县(市、区)核发,60至250马力的由市里核发,250至600马力的由省里核发,分权、分级核发捕捞许可证,既便于管理,又方便渔民,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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