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某区为建防洪大堤,计划占用某村的土地210亩,其中基本农田约187亩。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然而,当地政府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伪造村民同意占地的决议书,引起群众不满而发生冲突。
为了所谓的“公益”就可以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个和谐的社会,是绝对没有以剥夺部分人合法权益的“民心工程”的。更为严重的是,不少“民心工程”和“公益工程”公然违反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先上车后买票”的方法造成既成事实。
可见,要把公益工程真正做成民心工程,首先要树立保障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要确保程序正义。如果不能坚持这两点,就会有许多打着“民心工程”或“民生工程”幌子的违法事件发生。
(摘自《新京报》 于建嵘/文200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