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周刊

病人激动而亡医院赔

9万元

  重庆市年逾五旬的朱某是低保人员,有高血压、冠心病、胃出血等病史,在重庆某医院长期住院治疗。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突感不适,被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胃炎、胃出血。两天后,他仍感到头疼、乏力等,继续在医院输液治疗。
  当晚,他所在社区的领导来到医院探望并承诺由社区为他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朱某听后情绪激动,并流下了眼泪。
  社区领导离开病房不到10分钟,朱某的病情突然加重,出现头昏、乏力、心慌、胸闷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的结果为:主动脉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随后,朱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死亡,首先是因为自身疾病,其次是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出现情绪激动,最后导致主动脉血管破裂死亡。因此,朱某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医院在对朱某进行治疗时,已经发现他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但没有告知应控制情绪等注意事项,而且,治疗中医院一直没有给朱某用降压药,应属用药不够规范。因此,医院要承担降压不力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摘自《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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