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 韩佳楠)近日,我省出台《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简化了手续办理的流程,初次申请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的企业无需再千里迢迢赶到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只需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可。受理后,由有关部门报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初审,由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复审与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批、发证。
除此之外,《规定》对渔业船舶营运检验的流程也作了相应调整。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可以由船厂一次性集中向所在地具有检验管辖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只要把所需材料委托给船厂,不用像以前再亲自去一趟检验机构。
《规定》指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台账与渔业船舶技术档案。为了对所承担的船舶制造、维修质量负责,保障船东利益,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完工交船时,应向船东提供《渔业船舶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并向当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备案,以便船东追溯源头,分析船舶的问题具体出现在哪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