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刘花妹(化名)是一位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2006年底,她在深圳打工期间,偶然听说深圳有大量的“转钱”业务,从中可赚取手续费。2007年3月,她回到南昌,办起了这项业务。从2007年5月起,有深圳“客户”需要转账提现时,深圳的“上线”就会给刘花妹发来指示,由她具体实施。
2007年7月10日,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一条线索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三家小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3月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后,资金交易异常频繁,涉及金额高达27亿元,超出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存在“洗钱”嫌疑。2008年5月21日,刘花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每转账100万元,可获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提成。”刘花妹说。
经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刘花妹接受来自深圳某文化传播公司等近600家公司资金,再通过转账手法,最终先后从个人账户转出资金89.7亿余元。今年6月4日,南昌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花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摘自《新闻晚报》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