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沪宁原油管道工程非法用海案
该工程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21日期间从事宁波至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工程及岙山——镇海进口原油管道工程(舟山段)用海活动,于2005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21日期间起从事岙山——镇海进口原油管道工程(镇海段)用海活动。该案被处以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81.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安市丁山二期围涂项目非法用海案
该项目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期间,擅自实施瑞安市丁山二期围涂项目海堤工程的填海活动。该案被处以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64.100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