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农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法人而存在的,既不同于民间非经济团体,又区别于资本有限公司,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共利的特殊经济组织。它有5项基本原则:
一是独立性。合作社是每个独立家庭农场间的合作,是一种个体私有经济间的合作,各个农场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生产过程。
二是自愿性。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其入社的条件是:承认合作社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生产的所有产品交给合作社销售、履行合作社质量条款、支付会费等。合作社维护社员的共同利益,
三是民主性。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由社员共同承担,包括财政、风险承担和投票选举权等。社员采用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其权利与义务平等。
四是紧密性。合作社成员必须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自己的全部产品,不允许将部分产品直接卖给零售商;合作社首先要为社员销售产品,确有能力的,可以帮助非社员销售产品,但交易额受到一定限制。
五是非资本获利性。合作社内部的报酬分配取决于每个成员从事经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社员不是按股金数量获利,而是按交易额多少分红。在合作社内部,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价格,每个农户出售的产品按照产品质量定价,这是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规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