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合伙人就算不知情,也得偿还合伙债务

  李某与刘某合伙开了一家农产品超市,自去年8月份以来,李某去进货时,共欠下3.1万元。可当对方来要债时,李某已因车祸昏迷不醒,而刘某则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债。那么,刘某真的可以不用还款吗?
  说法:刘某应该履行债务,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因为李某因采购所负债务系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李某在与刘某合伙期间,为了超市经营的共同利益,采购农产品,代表着合伙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也不是其个人的债务。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刘某不得以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合伙人债务。
  而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则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具体到本案中,债务可以要求李某或刘某中的一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清偿。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支付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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