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卫
自2006年3月我省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稳定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深受农民欢迎。但记者最近在采访中发现,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仍有待完善。
赔大棚,还是大棚里的作物?
“去年我参加了蔬菜大棚保险,今年没有参加。”近日,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蔬菜种植户沈建军告诉记者,“按照现在的理赔标准,我不会再投保了。”
沈建军去年种了5亩大棚蔬菜,6月遇到连日阴雨天气,地处低洼的大棚被水浸了好几天,葫芦、西红柿等蔬菜悉数被淹,损失逾万元。但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却被告知,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受损的大棚,并不负责棚内作物的理赔。由于沈建军的大棚完好无损,因此未能获得赔偿。对此,沈建军颇为不解:“我用的是毛竹大棚,投入并不大,农业保险不保作物,对我而言意义不大。”所以,今年沈建军选择了放弃投保。
一方面,参保农民对赔什么、怎么赔并不十分清楚的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低保费、低保障”的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民的吸引力也不够大。去年晚稻抽穗时节,由于连续大雨,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种粮大户倪刚友的上百亩晚稻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经有关方面核定,他仅有26亩晚稻达到理赔标准,获得赔偿款2600元,这与倪刚友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尽管对每亩自负2元的保费而言,每亩100元的赔偿看起来不少,但是对所遭受的近十万元损失而言,2600元实在太少了。”
是“共保体”,还是“共赔体”?
有这样一组数据:2006-2007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达到262%,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直接经营亏损2827万元,如加上20%的费用率,经营亏损达4925万元。
巨大的亏损导致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业内人士戏称,“共保体”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共赔体”。在入不敷出的保险业务面前,2008年,我省有两家保险公司退出了“共保体”。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蒋丽君表示,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预期利益,其道德风险较大。比如,在动物保险中,其理赔主要是通过对已经死亡的保险对象进行个数清点来确定其赔付金额,这样就很容易出现保户将已经死亡的非投保产品作为投保产品参与理赔的现象。在采访中,记者也有耳闻:某地发生生猪疫病,保险公司以耳朵数来计算生猪死亡数,结果农民割完左耳割右耳,不仅当地死猪的双耳被割光,连不少活猪的耳朵也“不翼而飞”。因此,蒋丽君建议,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最好在乡镇、村一级建立工作网络,或者依托农村基层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农险定损理赔专家小组,以快速、精准地做好现场踏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施建祥则建议要以“大农险”的思路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包括农民、农业、农村保险,目前来看,至少应该包含农村种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以后还可扩大到农机保险、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保险。
坚持自愿,还是适当强制?
2007年,全镇165户农民的7371亩水稻参加农业保险;2008年,这组数字飙升到839户、29693亩;2009年,却回落到了233户、18905亩。在这组犹如过山车般的数据面前,乐清市虹桥镇农办负责人傅福星颇为无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农民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利,使得参保农户非常不稳定。2007年是虹桥镇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第一年,当年台风频繁,第二年农民参保积极性高涨;2008年风调雨顺,2009年参保农户和参保面积就直线下降。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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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建议,应把参加政策性农险作为享受政府其他补贴的必要条件。美国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
浙江大学教师施红则在其主持完成的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估》中提出了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入、可持续开展的系统性建议:“共保体”要强化自主承保,将宣传告知到位,帮助农户形成正确的保险意识;要设计符合农户需求的险种,适度推进“产量保险”的试点;要科学厘定保险费率,适当调整风险分担机制,在保证农民积极性的同时,缓解保险公司超额赔款的压力,逐步完善对保险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及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巨灾后农户能及时足额获赔,减少各地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巨灾责任的畏惧和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