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底,林某和男友曾某登记结婚。之后,曾某向林某出具了“忠诚承诺书”,承诺若与其他女子发生同居、重婚,或提出离婚等情况时,愿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给林某,另外给予林某5万元的损害赔偿。
婚后不久,林某发现曾某曾育有一子的事实,最终,林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曾某存在过错,其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谓的“忠诚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具备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但是,婚姻承诺书不得违反法律。并非所有的承诺内容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本案中,法院对于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未认可。 (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