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县级单位无权再定密

  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行保密法施行于1989年,这次修改是该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近年来,定密过多、过滥的现实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很多不应属于保密的内容,几乎都加上了“保密”的字样。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群众去了解情况,一句“涉秘”成为万能挡箭牌。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现象,新修订的保密法严格限定了定密权限,明确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同时,新修订的保密法还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此外,在保密法当中,还特别注重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在总则当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法其他章节中,也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做了规定。
(摘自《工人日报》 20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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