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美华)农产品质量又多了一道“安全门”。记者从12月20日召开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期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条例》在加强公共植保体系队伍建设、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推进统防统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了我省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三个安全”。
农业部门不再唱“独角戏”
有关部门统计,全国1640多种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在我省已多数发生过,同时,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大量使用,致使一些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加重了我省农业面源污染。
一直以来,我省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都是农业部门在唱“独角戏”,这种局面有望在新的一年被打破,一种公共植保的新理念将贯穿于以后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农作物病虫害灾害防控责任制度,加强植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应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灾害应急防控、绿色防治措施推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应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村委会应确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人员,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病虫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
设立在田间地头的病虫监测设备有了“保护神”。《条例》规定,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的各类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毁。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迁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重建。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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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及时作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测,无偿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除植保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分析,发布农作物病虫害气象预报。
绿色植保一马当先
防治病虫害不能光靠打农药,应该积极提倡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治技术。《条例》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采用抗病虫良种、合理的间作轮作、科学的田间管理等措施,减少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化学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选用低毒、低残留和对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农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其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
近年来,我省的统防统治工作已有长足发展,专业化防治已成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新型模式。《条例》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的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对相关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提供资金支持。
农药包装不能再一扔了之
目前我省农药经营单位规模不一、参差不齐,《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农药经营,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当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并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农药的防治效果,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打完农药,将包装纸(瓶)随手一扔,这样的现象对农民来说是常事,但相信以后会慢慢杜绝。《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废弃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将实行集中回收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