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畜牧兽医

关于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入省路线及报验等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加强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入省路线和报验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在调入前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应当从本公告告示的公路中选择。
  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运输时,应当按照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运输入省,并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所在路段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三、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向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浙江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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