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山二村章女士咨询:2009年,我姐嫁到邻村的柳家,但她一直未分到承包地。前不久,当地政府征用了柳某的承包地,柳某得了土地补偿金、青苗补偿费等6万多元。有钱了,柳某就去挥霍,家庭关系紧张。最近,我姐起诉离婚,柳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征地补偿款。他认为,承包地来自婚前,我姐无权分割。请问,我姐是否有权分割这笔补偿款?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魏律师答复: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姐无权要求分割土地补偿金。
但是,青苗补偿以及夫妻婚后对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资,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你姐对这部分婚后取得的财产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因为,《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小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