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豹 王丽娟 柯福艳 顾益康
我省处于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初期,目前的体制机制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能给两者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必须着眼长远,借鉴国内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互促共进的经验做法,在土地、劳动力、基础设施、农产品供需、产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找到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互促共进的结合点,建立促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良性互动的五项机制。
1.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要转变农业的增长方式,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同时,顺应城镇化需要,加强物质装备,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要将农转非土地的价值增值留在农业和农村,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按照市场规则优化农转非土地的配置,使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
2.农村劳动力数量减少与素质提升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建立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机制,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消除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性障碍,使其在城市安居乐业。要加强农民技能分类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保证农业现代化的持续推进。
3.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将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农村市政、交通、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为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要适时安排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现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对接。要加强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4.农产品生产与需求有效对接的良性互动机制。要顺应城镇居民消费升级,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供给能力,丰富城镇居民的菜篮子。要采取系列措施,加强监管,保证消费者安心食用农产品。要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和预警管理,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
5.城乡一二三产业分工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大力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时,一定要结合当地农业的发展,依托当地农业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物流、休闲观光等产业。农业的发展也要充分结合城镇二三产业的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分享农产品价值的增值,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就业。
在建立上述五项机制的同时,政策、法规等方面也要给予保障:
1.强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法制保障。要制定土地保护法规,严格控制农业用地的流失,严格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标准,并严格控制转化速度与规模,保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增长。要根据地区差异,制定特别政策,加强对农业发展条件较差地区的保护,振兴这些地区的农业经济。
2.创新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优化劳动力城乡配置。要创新农民工就业体制,鼓励企业对农民工与市民采取同样的招聘条件、同样的薪酬待遇、同样的社会保险等。创新农民工子女教育体制,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与当地市民子女同样的就学条件。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险体制,将农民医疗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险。创新农民工住房体制,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对进城农民工提供廉租房替代经济适用房,保障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3.科学规划小城镇,有序推进农村人口的转移与集聚。
在发展顺序上,要在人口基数大、人口稠密的中心村镇率先发展小城镇,加快周围富余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空间布局上,要坚持区域协调性,考虑一定半径内区域的优势互补,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同时防止小城镇的过密化和过疏化,发挥小城镇的带动和联结作用。在建设规划上,要坚持可融性,既要有远见性又要结合当地发展的实际,避免资源浪费,同时又给未来留下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公共资源的配置上,要给予小城镇更多的支持,加快小城镇发展。
4.加强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保证城乡产需有效对接。要大力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导力量,提高合作服务和产业化经营的能力。要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多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重点做好极端天气的预测,及时科学地引导农民防灾减灾,缓解经常性灾害产生的影响,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与预警,防止哄抬物价的行为发生。
5.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强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
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力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格局,加大财政反哺农业的力度。加大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加强对支农资金的评价,公正客观地评价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补贴的绩效,根据资金的使用效果,适当调整支农资金的渠道和补贴的对象。
第一作者系省农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