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3版:浙江水域管理特刊

  医院、学校也是公益设施,应该可以占用水域吧?
  通常意义上讲,医院、学校等的确是公益设施,但是,在水域管理范畴内对是否属于基础设施的界定是从工程项目是否必要且必须占用水域出发考虑的。
  为了保护水域,我们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项目是否有必要占用水域,只有在经过调研必须占用水域的情况下,才能占用水域。
  对于是否有必要占用水域的把握,则主要从建设项目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技术能力、经济因素、总体布局等方面综合考虑而定的。指导思想上要从不占用或少占用去分析,而不仅仅是占用了有多少影响来确定。
  显而易见,医院、学校不属于非过河、占河不可的项目,从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技术能力、经济因素、总体布局等任何一个因素考虑,医院、学校离开水域范围建设,都不会对建设经营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哪些是重要水域?
  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②城市规划区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③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④蓄滞洪区的水域
  ⑤省级河道
  ⑥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⑦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⑧5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泊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房地产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办法》明确规定:
  ①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涉河桥梁的审批有哪些具体水利技术标准?
  针对涉河项目审批中缺少技术指标的问题,2008年,《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下称《涉河桥梁规定》)经省水利厅、省发改委批准并印发各地执行。《涉河桥梁规定》提出了跨河桥梁审批中桥位、桥轴线与水流的交角、桥墩布置、梁底标高、承台、标高、桥梁壅水高度、占过水断面面积的百分比等技术要点和参数。主要参数包括:
  ①跨越Ⅰ、Ⅱ级堤防的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5%,不得超过7%。
  ②跨越Ⅲ级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6%,不得超过8%。
  ③对于不允许越浪的河道江(海)堤,桥墩阻水引起的最大壅水高度应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10%。
  ④对于允许越浪的江(海)堤最大壅水高度应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20%以内。
《涉河桥梁规定》对桥梁的布设有什么要求?
  ①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质地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地段,不宜选在河汊、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等河段。
  ②桥位应避开治涝、灌溉、供水等工程设施,避开水文观测断面。
  ③桥梁桥跨应顺应河势,桥墩避开主槽,尽量使主槽在桥孔内,并避免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涉河码头的审批有哪些具体水利技术标准?
《浙江省涉河码头水利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涉河码头规定》)于2009年开始编撰,于2010年9月经省水利厅批准并印发各地执行,以规范涉河码头的许可。《涉河码头规定》提出了涉河码头布置、涉河码头控制参数等内容为统一我省涉河码头的有关技术参数标准,加强涉河码头水利许可的管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主要参数包括:
  ①码头边线与河道水文观测断面的净距不得小于3倍河宽。
  ②河宽600米以上河段及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水域,码头占用主槽面积百分比不得超过5%。
  ③新建码头的沿程壅水与已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壅水叠加后的壅水值, 码头位于I、II级堤防河道的,最大不得超过0.08米;位于III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最大不得超过0.06米。
  ④码头建成后,洪水下泄时堤脚前沿流速增幅应控制在5%以内。
  ⑤在钱塘江河口地区,新建码头对一分钟涌潮高度影响值应控制在10厘米以内。
  ⑥设计洪水条件下码头建设引起的堤脚冲刷应控制在0.5米以内。
《涉河码头规定》对码头的布设有什么要求?
  ①码头布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②码头应选在河面较宽、河势稳定少变、水流平顺的河段,不宜布置在卡口河段或已达到相关规划所规定最小河宽的河段;不得影响水文测验。
  ③码头布置应避开治涝、灌溉、供水等工程设施,以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④码头建设不得降低所在河段堤防防洪标准。
  ⑤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码头平面布置不得突出岸线。
  可以将码头堆场、仓库建设在河滩上吗?
  根据《涉河码头规定》的规定:
  ①码头配套的仓库严禁设于河道内。
  ②仓库和堆场设于堤防背坡时,应留足堤防的护堤地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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