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通知明确,河北、山西、青海、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省(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央行表示,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央行从2010年6月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区市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
(摘自《京华时报》 高晨/文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