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妻兄于前年病故,为照顾岳父母,王某和妻子于去年年初迁入岳父母所在村居住。为便于办理落户手续,岳父曾向村委会书面保证遵守“村规民约”。今年3月,因高速公路征地,村委会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在向村民发放时,村委会依据该村制定的“男方入赘本村的,其本人和家庭成员都不能享受土地款分配”的规定,拒绝向王某及其家人分配土地补偿款。
分析: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综上所述,村委会的做法不正确,其应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王某夫妻。原因是,第一,“村规民约”中的违法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夫妻二人经村委会许可迁入该村,系该村合法村民,应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男女平等及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法规的义务,村委会自行制定“村规民约”如与法律抵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王某岳父所写的保证无效。该保证系王某岳父为使王某夫妻能顺利落户而在村委会的要求下所写,村委会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该保证不具有取消夫妻法定权利的效力,且该保证非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无效。村委会应按同村其他村民的标准向王某夫妻分配土地补偿款。
方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