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贫困村“一女二嫁”惹官司

  兰溪市永昌街道下姚村在当地属于比较贫困的村。为募集修路资金,村里将水库提前发包,在透支了未来的5万元承包款后,村里又将水库转包他人。殊不知,日积月累,竟产生了60余万元的违约金。
  一面是法律的公正判决,一面是贫困村财政上的赤字,承包人和下姚村进退两难。
为筹资金“一女二嫁”
  下姚村位于兰溪市西面十多公里处,拥有一处50亩水域面积的金塘水库。水库的承包款是这个小村庄集体经济的唯一来源,可这远远满足不了村里的日常开支。于是,村干部决定“向未来借钱”,透支水库几年后的收益,但没有想到,一场纠纷也因此而来。
  1997年9月8日,村民姚海荣经公开投标取得金塘水库5年的承包经营权,2002年12月31日到期。2000年初,村里浇水泥路缺少资金,村党员大会提出将金塘水库提前发包以募集资金。同年7月,村民姚国松和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承包款为每年1.5万元。合同生效之日,姚国松付了5万元,并到兰溪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时间一晃到了2002年12月底,姚国松等着下姚村清理水库准备移交时,却收到了村里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原来,原承包人姚海荣提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继续承包水库,下姚村不顾生效的合同,张榜公布了关于金塘水库招标的公告。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姚国松于2003年1月17日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里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尽管如此,下姚村依然举行了招标活动。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可下姚村还是以每年3.15万元的价格把水库发包给了郑某,承包期限为10年,即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
高额赔偿惹恼村民
  2003年3月12日,兰溪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按照合同规定,下姚村应在2003年1月1日将金塘水库移交给姚国松,否则每逾期一天,下姚村将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造成损失还应按实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者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下姚村在10日内履行承包合同,将水库交由姚国松承包经营,同时支付违约金7万元。下姚村不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04年5月27日,金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下姚村一直没有履行判决。2005年10月17日,兰溪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金塘水库正式移交给姚国松承包经营。
  由于被耽搁了两年多时间,姚国松以村里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金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共计应支付56.3万元。此外,他还要求村里赔偿因延迟移交水库,致其大量的珍珠蚌长期寄养在其他水塘,而造成的损失43.7万元。
  下姚村未出庭应诉。2006年12月19日,金华中院判决下姚村向姚国松支付违约金55.9万元,并驳回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3.7万元的诉讼请求。
  而让下姚村“雪上加霜”的是,第三人郑某也提出了索赔。水库移交给姚国松后,郑某的承包权无法落实,他要求下姚村返还已交付的承包款16.05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对此,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这样一来,下姚村的水库白白地让人经营了近3年,村里一分钱没拿到,反而还要赔上利息。
  判决一出,村里炸开了锅,原本指望的唯一收入,不但没有进账,反而多出了60多万元的赔偿。
检察院调解解难题
  面对这笔巨额赔偿,下姚村拿什么来执行?尽管法院的判决给下姚村的经济活动念了“紧箍咒”,可是6年过去了,姚国松仍没拿到一分钱。一方面,下姚村实在没钱;另一方面,村民成了最大的阻力。他们认为,是村委会领导的决策失误造成了现在的被动局面,他们应当为损失埋单,而不是转嫁于无辜的村民。为此,村里一度矛盾突现。
  去年6月份,兰溪市检察院多次调解此事,最终承包双方都表现出了极大的和解愿望。调解中,姚国松表示愿意就赔偿金额作出让步。
  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下姚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支付姚国松18.5万元,姚国松主动放弃判决的其余款项,并向法院出具全案终结的证明。
  今年4月6日,姚国松拿到了下姚村多方筹借到的补偿款,法院解除了对下姚村经济账户的冻结。
仇健 范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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