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邓在黄岩一家机械制造厂从事冲床工作,未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去年4月11日,小邓在上班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右手拇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小邓伤愈出院,被诊断为右拇指间关节处斜形离断。厂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医院建议小邓休息3个月。
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邓为八级伤残。同年9月7日,小邓与厂方达成《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一次性经济补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厂方付给小邓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7万元;小邓自愿放弃对厂方的其他任何追偿权利,本调解为终结性调解。协议签订后,厂方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不久,小邓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且赔偿标准显失公平。同年11月,小邓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协议,由厂方赔偿给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万余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小邓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是行为人单方获取暴利,被社会公众依照行为当时情形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是在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意思表示,小邓同意协议中的调解意见并自愿在协议上签字,并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而且,签订协议时小邓的伤残评定已有结论,小邓应该对赔偿范围与金额有所了解。更主要的是,小邓无证据证明协议时存在乘人之危或胁迫等行为。
至于调解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之间存在差距,也是当事人之间相互妥协退让的结果。因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小邓请求撤销缺乏法定事由。 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