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是某村隔壁邻居,因为宅基地纠纷双方结下“冤仇”。今年2月22日,赵某因宅基地排水问题与李某又一次发生纠纷,最初是言语冲突,继而引发互相厮打。在打斗中,李某将赵某打伤。后赵某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赵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共7天,花去医疗费4603.4元。经村干部调解,李某表示愿意赔偿该笔医疗费用。
然而,由于赵某与李某是“老冤家”,赵某不愿这么轻易放过李某,心存报复,执意小伤大治。于是,赵某未经县医院批准,擅自到杭州某大医院进行治疗,且使用价格高昂的特效药和滋补药品,住院15天,共花去治疗费15845.36元。而其用于治疗伤情的实际费用仅为2365元。3月23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两家医院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分析:本案中,李某由于过错侵害赵某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与李某发生纠纷时出语不当,引起李某不满而发生打斗,赵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由于赵某未向法院提供其经过县医院批准到外地医院进行治疗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水平等不能对其伤病作出正确诊断的证据,因此,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到杭州某医院进行再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赵某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20%的责任,李某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4603.4元中的80%,即3682.72元,驳回赵某要求赔偿其到杭州某医院治疗所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