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三万元存款被人冒领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 只好认赔两万元

  •   宁波市江北区的刘女士存单被骗,因为没有及时挂失,存单内的钱被悉数取走。刘女士以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为由,将镇海某银行告上法院。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刘娥惠(化名)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赔偿刘娥惠损失两万元。
    遭遇骗局没了存款
      刘娥惠是家住宁波江北甬江街道的一个普通市民。2008年5月13日,她将平时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3万元以定期3年存入宁波镇海区的某银行。
      2011年5月21日,刘娥惠应约前往镇海炼化社区拜会朋友。由于存单已经到期,她临行前特地把存单也带上,准备见完朋友后,再去附近银行把存单转存一下。
      从下车的地方到朋友家,要走大约1公里的小道。这短短1公里的小道,刘娥惠再熟悉不过了,这么多年,她来来回回不知道走了多少回,可是,这一回,事情就出在这小道上。
      路上,一个30多岁的男子骑着电瓶车从后面超过她时,一沓崭新的钞票掉在她跟前。刘娥惠正要弯腰去捡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时,却不知从哪里冒出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抢先一步把钱捡起后一溜烟跑了。未能捡到,刘娥惠也没太在意,继续不紧不慢地往朋友家走去。
      但没走几步,掉钱的那个男子折返回来找到她,说有人看见她把钱捡走了,要求搜包搜身。刘娥惠觉得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把包里和身上的东西全掏了出来。
      掉钱男子看到了那张存单,硬说是刘娥惠把钱捡到后存了银行,要求打电话给银行查询存单。为了洗清嫌疑,刘娥惠按照男子的指令,把存单交给他,并很配合地说出了密码。男子打了个电话后,很快把存单还给了刘娥惠,还很“歉意”地拍了她一下,表示这是场误会。
      事情似乎就这样过去了,然而,等刘娥惠到了朋友家后,一摸口袋才发现存单不见了。刘娥惠回想起来,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在朋友的陪同下去派出所报了警。
      第二天,刘娥惠去银行挂失那张存单,却发现3万元已经被人取走了。
    状告银行索赔损失
      被骗走3万元,对刘娥惠来说,这无异于飞来横祸。
      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取走存款时,镇海某银行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亦未要求在相关取款单据上签字。
      据此,刘娥惠认为银行未要求取款人提供身份证件,在未审核取款人的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就把存款支付给冒领的取款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娥惠一怒之下诉至宁波镇海区法院,要求镇海某银行赔偿其本金及利息的损失。
      庭审中,银行方面称,银行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银行认为自己依照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了那张3万元定期存单的支取业务。《通知》第6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银行方面认为,对于5万元以下的支取业务,并不需要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且那张存单是凭密码支取,取款人是在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后取走了存款。
    法官调解银行赔钱
      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户和储蓄机构双方共同的义务,这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作为储户的原告,应保管好自己的存单及身份证明,并应在存单丢失后及时挂失。作为储蓄机构的被告,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并负有全面审查义务,其以《通知》第6条主张免责并无依据:一是该《通知》为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以此对外抗辩;二是《通知》第6条规定了5万元以上需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不意味着5万元以下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仍然具有审查义务。
      经法官调解,近日,刘娥惠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赔偿刘娥惠损失两万元。对此,法官提醒:在面对各种骗局要提高警惕,遭遇骗局后要及时去银行挂失,以免损失扩大;银行业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这既是对储户利益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戈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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