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村抽水员触电身亡究竟谁担责

  张三生前系某村抽水员,为本村抽水数十年,村里每年为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2011年6月29日上午,张三在为本村抽水灌溉农田时,因潜水泵漏电致其当场死亡。其家属认为张三的死是由于供电公司的维护和管理不到位,致使全部配件老化,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求供电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款21万余元。而供电公司则以使用电没有打报告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说法: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抽水房及内设相关电力设施都是由村集体出资建设、购买,并用于该村农田水利灌溉。出事的配电盘已有20余年的使用历史,涉案的配电室、变压器属于该村专用供电设施,配电室的钥匙也由其村民自行保管。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该供电设施引起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倪泗娟 王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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