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张大伯受雇于金华市区某房产公司打扫卫生,每月工资500元。最近4个月,由于房产公司经理外出,张大伯的工资一直拖欠着。张大伯是临时工,与房产公司也没签任何协议。日前,张大伯向当地有关部门求助,希望房产公司支付拖欠的4个月工资。
笔者联系了这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大伯的工资之前一直按月打到他的工资卡上,现在经理不在公司,他们做不了主,只能等经理回来后再解决张老伯的欠薪问题。
经理如果一年半载不露面,张大伯是否就要不回拖欠的工资了?可不可以求助劳动部门讨薪?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张大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房产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颁发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用关系处理,雇用关系不属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因此,像张大伯这样6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者与雇用者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不是《劳动法》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对于这一说法,张大伯表示不理解。张大伯说,他身体健康,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愿意向聘用他的单位提供劳动劳务,怎么就不能算劳动者?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小燕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45周岁),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严小燕还提醒,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