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五年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把一个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林某经营,林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已于今年6月底到期。由于近几年建筑材料涨价,林某着实大赚了一笔,不少村民都想在林某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参加竞争承包。
然而,到了今年7月,林某仍像往常一样继续经营采石场,村民们通过询问村干部才得知,根据林某的请求,村“两委”经过研究决定与林某的采石场承包合同延期5年,承包金由原来的每年1.3万元增加到1.5万元。不少村民尤其是想参加竞争承包的村民对该承包合同的延期很有意见。请问,村“两委”同意延长林某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有效吗?
说法:本文中提到的村“两委”同意延长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是否有效的问题,实质是关于该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无效。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两委”延长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属于对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承包合同的期限延长即合同的变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因此应认定为无效。所在村的村民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延长林某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无效。 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