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早在1967年,老沈的父亲就在自家祖宅旁建了三间房,后老沈在弟兄分家时分得平房两间。两年后,老沈结婚,将该两间房作为新房一直居住到1975年,后举家迁往海盐市区居住。
1990年4月的一天,老沈忽然接到哥哥的电话,要其立即回老家。原来哥嫂二人与儿子起了争执,被儿子赶出了家门。无处栖身的夫妻俩想要借弟弟的两间平房居住。出于同情,老沈同意了哥嫂二人的请求。没过多久,哥哥给老沈送去了1000元现金。
2010年4月,老沈得知老家正遇拆迁,于是去拆迁办申报,居然得知该房屋已被嫂子祝某申报。老沈说,原来,祝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0年8月20日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当年的那1000元现金,老沈一直都认为那是哥哥为表示感谢而给他的酬谢款,而在哥嫂眼里,那却是他们当年买下弟弟两间平房的购房款。
2010年5月开始,双方多次就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一事协商,但都因祝某始终坚持要求分得拆迁安置补偿的一半而导致协商不成。最终,老沈一纸诉状将祝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祝某现居住的36平方米的平房属自己所有。
经审理,海盐法院最终驳回了老沈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老沈认为该房屋当时只是暂时借给兄嫂居住,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对于老沈曾收到祝某1000元现金的性质问题,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故法院无法查明。
由于当地农村未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房屋属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故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产生权属纠纷时,其所有权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确定,而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早在1990年即登记在祝某名下,老沈认为该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错误,并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由于老沈陈述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老沈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他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