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农民孙某在村里捡到一只走丢的德国牧羊犬,以为是不值钱的“黑色小土狗”,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被失主告上法庭。
2010年,申某以现金1万元元从宠物店购买纯种德国牧羊犬一只。当年12月26日,该犬丢失,而孙某捡到该犬后,以为是普通的“黑色小土狗”,就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派出所处理,孙某于当月27日出具保证书,承诺3日内将犬还给申某,否则补偿损失。后因孙某未将牧羊犬归还,申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自己买牧羊犬所花费的1万元元和饲料2万元,共计3万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捡到原告丢失的牧羊犬后应返还给原告,被告现已将其变卖,并明确表示无法返还,故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牧羊犬发生的损失1万元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其饲养牧羊犬的饲料款2万元,无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申某损失1万元。
李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