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弟弟车祸身亡姐姐能索要被扶养费吗

  案情:郑某出生在农村,当他11岁时,他的父母均去世,由两个姐姐一手带大。2011年10月17日,在外打工的郑某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摩托车横过交叉路口时,与蔡某驾驶的某物流公司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郑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蔡某、郑某均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因郑某系单身,故死亡后由两个姐姐作为赔偿权利人。2012年10月3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的两个姐姐作为原告将蔡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本案中争论的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成立?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是受害人对被扶养人具有扶养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郑某在父母去世后由其两位姐姐扶养,当姐姐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她们扶养成年的郑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对两位姐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按当地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她们的总计损失为50余万,其中扶养费为12.5万元,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4万元,物流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剩余损失的50%。 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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