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孩子打雪仗受伤该由谁来负责

  案情:尹丽芳和安健都是湖北人,父母都在温岭大溪镇打工,他们随父母在大溪镇新建中学上初中。2010年12月17日下午,在一节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时年13岁的安健和14岁的尹丽芳及其他多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雪球。打雪仗时,安健不慎将雪球扔到了尹丽芳的左眼,致使尹丽芳左眼受伤。尹丽芳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392.66元。经鉴定,尹丽芳遗左眼盲目4级,无法矫正,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因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去年10月,尹丽芳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健的父母和大溪二中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并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说法:案中,安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向他人扔雪球可能致人损害的后果应能认知,但仍未约束自身行为,从而导致了尹丽芳左眼受伤的严重后果,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大溪二中作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义务的学校,在学生体育课自由活动中未尽到监护责任,以致造成伤害事件,亦有一定过错。
  尹丽芳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抛掷雪球行为的危险性也应有认知,但仍然参与,对造成的事故也应自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法院经审查,酌情确定安健应承担60%,大溪二中承担30%,尹丽芳自负10%。由于安健尚未成年,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安健与大溪二中并非共同侵权,因此尹丽芳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温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安健的父母赔偿尹丽芳58730.14元;大溪二中赔偿尹丽芳23365.07元。
叶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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