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退伍老兵生活无靠能否要回转让的承包地

  某村村民谢杰在当兵期间,父亲谢正洪由于体弱,无力耕种土地,便与邻村周卫兵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自己的4.95亩土地转让给了周卫兵。协议签订后不到两个月,谢正洪就去世了。
  之后,谢杰从部队退伍,回乡后一直未找到理想的工作,仅靠在县城一家酒店里打临工赚取微薄的工资,于是谢杰和母亲王秀英找周卫兵商量要求返还部分土地,周卫兵则以协议已生效且未到期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调无果后,谢杰诉至法院。
  分析:虽然谢正洪离世前签订了协议将7块承包地流转给周卫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规定仅限制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另一种是承包方不仅不收流转价款,反而向对方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变更,是因为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是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转让承包地的前提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别于普通商业合同,家庭承包地系农民基本生活来源,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
  两家所签订协议是无偿流转协议,流转原因是谢正洪身体欠佳、谢杰服役导致无力耕种。谢正洪去世后,谢杰退伍回家已有能力耕种土地,且谢杰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签订协议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将有违家庭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和制定初衷。本案中,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解除双方协议、并由周卫兵返还承包土地的判决。
朱剑 付礼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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