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为土地制度改革铺路

多地探索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

  国土部日前召开研讨会,研究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与会人士表示,由于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难以自由流转,“其结果是,城市建设用地日渐短缺的同时,城乡建设用地却利用粗放,造成大量空闲用地”。“因此,积极探索城乡自由流动的路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都是今后改革的重点。”与会人士认为,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应有所调整,或可考虑先占后销。
  事实上,虽然国土部对于宅基地流转试点未明确下达文件或进行审批,但除重庆、成都两大“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外,浙江、安徽、广东等地也已开始着手进行宅基地流转试点工作。
  据了解,探索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真正体现农民的财产权益,是浙皖粤三地的试点目标。其中,确定当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使宅基地用益物权得以体现,是三地方案的共通点。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中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规划研究部主任文辉表示,由于规划缺失,管理不规范,我国土地利用率较差,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更差。“只有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才能解决现阶段城市建设用地缺乏造成地价高企,集体建设用地闲置荒废导致应有价值得不到体现的现象。”
  现实情况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耕地遭到两头挤压——城市扩张占用耕地资源,农民建房筑院占用大量耕地。从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来看,农村宅基地改革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农民外出务工,房子常年闲置;又因收入微薄,在城市难以落户,只能租住城郊或地下室等环境较差的住所。因此,亟待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使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社员权等财产权益显化,变为可交易的财产,让部分想离开农村的农民带着“变现宅基地”进城。
  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就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表示,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是城镇化必经阶段,从根本上说,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用地有差别,但从法律上讲双方都有收益权,是平等的。因此,同地同权同价是未来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而体现同地同权同价的手段,便是合理放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
  杨重光指出,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有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试点便是踩着“红线”实验,对突破现有体制进行探索。他认为,在加速地方试点工作的同时,应考虑制度的顶层设计。 王政 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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