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村民“空挂户”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

  某村村民杜光婚后入赘女方家,根据在婚前与女方所在居民小组签订的协议,他将户口迁至该居民小组,但不享有分配该组宅基地和农田的权利,即为“空挂户”人员。之后该居民小组土地被国家征用,该组经群众代表研究,并经村民大会通过,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5.1万元,但未分配给杜光及其妻张丽、其子杜亮、其女杜晶。杜光一家认为居民小组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该居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享有征地补偿权。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才有权请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杜光虽在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已将户口迁入居民小组,但其与居民小组约定其户口为挂牌户口,且一直未在当地分得责任田,因此不应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应不予支持。而张丽、杜亮和杜晶在当地的户口属原始取得,张丽虽为已出嫁姑娘,但其户口并未迁走,也有在当地分得的田地,杜亮、杜晶系其子女,均在当地居住生活,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张丽、杜亮、杜晶要求居民小组支付相应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居民小组限期向张丽、杜亮、杜晶每人支付土地补偿款5.1万元,驳回杜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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