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房价越涨越高,房价调控政策也不断调整,随着今春新“国五条”的出台,房产税又成了公众热议的焦点。本文为大家梳理了我国房产税的演变过程。
周朝:最早的房产税雏形
从史料来看,最早有关房产税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周朝。古籍《礼记·王制》中记载:“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不过,到底周朝的“廛”怎么收、按何种比例收取,并没有详细的记载。
西汉:汉武帝开征,2000钱抽取200文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成为独立税种,但已经开始征收,最早提出开征的人是汉武帝。
公元前119年,卫青、霍去病出征匈奴,当时山东(太行山以东)发生重大水灾,70余万饥民无以为生,到处流亡。在军费大增和水灾泛滥的情况下,汉武帝决定向全国有产者征收资产税,称为算缗。
根据“算缗令”,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不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财产数字,包括房产,并规定凡2缗(1缗为1000钱)抽取1算,即200文。
东晋:卖房者承担3%,买房者承担1%
不少研究古代税制的学者认为,中国房地产税有确切证明的起源应该是契税,契税构成了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在房地产领域的唯一稳定税种,该制度产生于东晋。
东晋年间,朝廷规定凡是进行奴婢、牛马、田宅等重大交易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立有契约文券。朝廷会根据文券上所标注金额的4%抽税入官。
其中卖房者要承担3%,买房者只需承担1%,称为估税。不立文契的买卖行为,一旦被发现的话,一样以4%税率收税,这叫做散估。
由此可以看出,在东晋时期虽然已经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契税,但房地产税仍被包含其中,并未与交易税分离。
唐朝: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下等房屋交铜钱500
唐朝的房产税,延续了东晋时的契税与交易税混合征收制度。唐代对房产税的叫法广为大家所知的,就是间架税。据记载,唐代德宗建中四年,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当时藩镇割据严重,中央权力松散,而政府财政状况困窘,所以开始征收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
史料记载称,唐朝的间架税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房屋交铜钱1000,下等房屋交铜钱500。指派税吏执笔握算,挨家挨户去计算。有的人,尤其是没落士族房屋不少,却没有多少钱财,不堪其苦。
因为带来的负担太重,扰民极深,所以间架税执行不到一年时间就被当局者取消了。
宋朝:按月征收房地产保有税
在宋朝,当政者创立了新的税收制度。北宋开宝二年,宋太祖就曾诏令天下:“民间典卖田宅,必须一律照契价向官府纳税。”官府收税后,要对契约加盖印章,承认收税契约的合法性。
北宋时官府所收的税也被称为契税,当时已经有明确的纳税期限,即契约订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就按偷税论罪。
北宋时期开征过房产税,当时这种税以城镇及城郊居民为纳税人,纳税范围内的住所房屋为纳税对象,当时算是典型的房产税。该税按月征收,已经与流通环节的契税严格区分开来了,成为一种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
明朝:征收税率为三十分之一
元代和明代都继承了宋代的契税制度,并有所改革。明朝建立以后,明太祖朱元璋为体恤京城做生意的人,就特地在金陵城西三山等门外临水的地方,建造了不少栈房,供商人存储货物,称为塌房。
根据明政府规定,占用塌房的商家需要缴纳塌房税,征收税率为三十分之一。根据考证,所谓的塌房税,其实是一种以房地产为基础的行为税,有点类似于西周时期的廛布。
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又在北京选址建造塌房,继续开征塌房税。
除塌房税之外,明朝时还曾在城市和集镇向商人开征过一种门面税,以居民的临街铺面为征税对象,兼具今天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双重性质。
清朝:按租价10%收房捐,房主和租户各付一半
在房地产税的古代称呼中,房捐算是知名度比较高的。
光绪24年(公元1898年),户部通令各省调查城乡各镇的铺户行店数,并拟定了房捐章程。根据规定,铺户行店按照租价的10%缴纳房捐,由房主和租户分别承担一半。而为了方便征收房捐,租房客要缴纳全部税金给房主,房捐将会从租金中抵扣。
所谓房捐其实是地方税,收来的钱主要用于创办警察的经费,所以房捐又被称警察捐。不过,后来这个房捐章程并没有实际执行。
民国:第一次提出房产税概念
民国年间,对房产税的史料记载相对较多。民国元年11月,北洋政府财政部进行第一次税制管理,当时的财政部公布了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在中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上,第一次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房捐就在地方税的行列。
1913年,北洋政府正式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确定了与房地产有直接关联的中央税中有印花税、契税、登录税、遗传税和所得税,地方税就是房屋税(房捐)。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正式法律条文中采用房产税的概念。
两年之后,北洋政府改征房产税,税率大体沿袭了清制。根据规定,政府在上海等大中城市,对工厂、商店以及居民用房产或房租征收“总捐”。凡房屋出租给工厂、商店用的话,税率为10%,居民用的话,税率为6%,税收由房主和租赁者对半负担。自有房产,由官方估价后按其用途分别适用于上述税率。
1946年12月5日,国民政府重新修正公布《房捐条例》,将居民聚居300户改为500户,使房捐征收的地区缩小,各类捐率也减低50%,规定房捐不得征收附加捐税。1947年11月,国民政府再次修正公布《房捐条例》,对自用住房盖顶按房值6%征收。不过,当时房捐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1949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民政府的房产税正式消失。
(摘自《现代快报》 王国雷 张瑜 王凡/文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