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文摘

水库可以开闸责任不能“放水”

  眼下,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各水库电站泄洪力度也随之加大。本月20日,陕西宝鸡一水库开闸泄洪,导致下游10人被困在水位上涨的渭水河道,其中9人获救,1人死亡;而在我省的乌溪江,同样因为上游的水电站开闸放水,导致在江边抓鱼的父子2人遇难。
  生命的逝去,令人无比惋惜。但此类悲剧并不是今年才有,如乌溪江类似险情三年内出现了6起。教训是沉痛的,但为何悲剧一再上演?除了捕鱼者的疏忽大意,上游的水库或水电站应不应该对此负责?究竟该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乌溪江黄氏父子遇难跟上游的黄坛口水电站开闸放水有关,该电站负责人表示,发布泄洪预警信息的主体,不是电站,而根据规定,电站日常发电产生的下泄水量无需预警。无论这位负责人依据的是什么规定,这样不负责任的说辞难免招致舆论的炮轰。
  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同于自然形成的具有不可抗性的洪水,水电站或水库开闸放水并非具有不可抗性,而完全是人为的可控的,这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害的作业,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告知和预警措施时,导致人员伤亡,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划清责任不是最终目的,更要紧的是怎么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水库或水电站担负着发电泄洪、兴利除害的使命,但人命关天,任何功能的发挥都应当以保障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预警力度,告知开闸放水时段,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水情,充分意识到泄洪的潜在危险。同时还应在河道沿岸,树立足够多足够醒目的警示牌,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强制驱离等措施。
  管理方固然有责任有义务,作为群众同样也要提高危险意识,消除侥幸心理。在汛期,不要涉足行洪河道和堤岸,别为了小鱼小虾的小利益,而误了身家性命。
  (摘自《每日新报》陈庆璞/文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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