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村委会能否为集体公益事业向村民收费

  某村村委会为提升农村卫生管理水平,决定在全村建立8个垃圾堆放点,用于收集不可降解垃圾并每天由专人集中处理,要求每户村民每季度缴纳卫生管理费10元。同时,为看护好全村秋收成果,决定集中雇人开展护秋工作两个月,每户村民一次性收取护秋特别费10元。村民赵某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现在国家正实施惠农政策,明令禁止乱收费,因此拒绝交此费用。那么,村委会能否为了集体公益事业向村民收费呢?
  说法:对下述两种情形下的收费,村民有权予以拒绝:一是对于确实属于违法乱摊派、乱收费项目。我国《农业法》第67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二是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收费项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而且,这种筹资、筹劳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本案中,赵某所在村的2项收费主要是用于卫生管理和护秋,该收费应属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只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就不属于乱收费性质。村民应依照村规民约,自觉缴纳。当然,依据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对这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村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让村民了解收费的用途、去向及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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