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农民集体土地能否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某村村委于2009年将占地近4亩的闲置村小学以年租金16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个体电缆加工户刘某,双方签订了10年期限的租赁合同,刘某同时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近日,新一届村委会认为前任村委会出租村小学的费用太低,决定以当初村委会与刘某所签订的《学校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刘某与村委会解除合同。刘某对此表示反对。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刘某经营的电缆加工厂进行强制拆除,随后还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处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分析:农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关键看其性质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该闲置学校的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照该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于这一类农用地,是严格禁止其“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另一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对于这类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项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禁止。《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所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农用地”,并不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由于该闲置小学所涉土地的性质属于建设用地,因此,该村前任村委会与刘某签订的10年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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