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这起事故为啥不算交通事故

  2013年4月23日,从事个体货物运输的村民谢某,应邻居许某的请求,用自己的货车帮忙将一些钢丝拉直。二人将钢丝一头固定在路边大树上,一头绑在货车后端的拖车钩上,由谢某开车拉直钢丝。不料,在拉直钢丝的过程中,钢丝突然断裂,谢某刹车不及,撞倒在路边行走的小学生王某。经医生诊断,王某左臂尺骨和挠骨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表皮外伤。事故发生后,谢某曾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交警了解情况后认为,这起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之后,王某住院共花费5000余元,其父以王某名义将许某、谢某和谢某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9000元。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4000元,车主谢某赔偿原告3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伤害是否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其形似交通事故,而实际并不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三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从事运输行为或者由一地移动(或行驶)到另一地。根据案情分析,本案不符合第三个条件,谢某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将货车作为一种动力工具使用以拉直钢丝,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
  货车主谢某受邻居许某请求,用机动车帮助许某拉直钢丝,在法律上被称为“帮工行为”。帮工人在帮工行为中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如有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被告许某作为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谢某在实施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责任;帮工人谢某明知道机动车不应作为拉直钢丝的动力工具使用,而仍然答应许某执行此项操作,且没有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上述分析,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调解达成许某、谢某分别赔偿原告4000元和3000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周玉文 王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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