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养女与后妈为老宅对簿公堂经调解双方对半分

  案情:上世纪五十年代,王老汉与原老伴婚后建了一栋房屋,因两人未生育,便收养了女儿王某。老伴过世后,王老汉和李某结婚。王某不满养父再婚,参加工作后就搬了出去。
  近日,王老汉因病过世,李某仍居住在老宅里。王某不同意李某继续居住在养父母建的房屋中。为此,王某多次与李某发生争吵,并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继承老宅。王某称,养母、养父过世时都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继承老宅。而李某认为,王某不是王老汉的生女,搬出后不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分析: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找到李某、王某以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想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王某在情理上适当让步。毕竟李某陪伴了王老汉三十多年,而王某因工作和家庭,对王老汉照顾不够。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老宅属于王老汉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属于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因此王老汉和养女王某都有权继承。王老汉去世后,他享有的房屋份额,再婚的妻子李某和养女王某也同样有权继承。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双方对老宅各得一半份额。
许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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